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1 | 社會團體登記 | (1)申請籌備批準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钡谑l:“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td> | 單位或個人 | 郟縣民政局 | 無 | 無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5日 | 6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25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批準籌備證明文件;對不批準籌備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 | 行政審批股 | 10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5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社會團體籌備登記后依法進行籌備。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1 | 社會團體登記 | (2)成立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钡谑鶙l:“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況,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宗旨、業(yè)務范圍和活動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動資金;(六)業(yè)務主管單位。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 社會團體 | 郟縣民政局 | 無 |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3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15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社會團體頒發(f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后依法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1 | 社會團體登記 | (3)變更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钡诙畻l第一款:“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tǒng)稱變更登記)。 | 社會團體 | 郟縣民政局 | 無 |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按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審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變更后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變更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社會團體頒發(fā)變更后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社會團體變更后依法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1 | 社會團體登記 | (4)注銷登記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钡诙粭l:“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tǒng)稱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钡诙龡l:“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給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td> | 社會團體 | 郟縣民政局 | 無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決定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決定書,對不予注銷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社會團體頒發(fā)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決定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1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社會團體注銷后不再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1 | 社會團體登記 | (5)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钡诙畻l第二款:“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td> | 社會團體 | 郟縣民政局 | 無 | 社會團體章程核準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20日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社會團體章程核準書,對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社會團體頒發(fā)社會團體章程核準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社會團體按照核準后的章程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 (1)成立登記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钡诰艞l:“申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四)驗資報告;(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宗旨、業(yè)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已有業(yè)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yè)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fā)給《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登記證書》。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xù),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明文件,發(fā)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br/> | 單位或個人 | 郟縣民政局 | 無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6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35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核發(f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的決定;對不予核發(fā)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申請人頒發(f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依法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 (2)變更登記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钡谑鍡l:“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郟縣民政局 | 無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10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變更后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對不予變更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頒發(fā)變更后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變更后依法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 (3)注銷登記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钡谑鶙l第一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br/>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郟縣民政局 | 無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登記決定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登記決定書,對不予注銷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頒發(fā)民辦企業(yè)單位注銷登記決定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后不再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 (4)修改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钡谑鍡l第二款:“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td>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郟縣民政局 | 無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核準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20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10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核準書》,對不予核準的告知申報單位,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5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頒發(fā)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核準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按照核準后的章程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會登記 | (1)成立登記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钡诎藯l:“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三)有規(guī)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钡诰艞l:“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草案;(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五)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钡谑粭l第一款:“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br/> 《河南省民政廳關于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號)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對冠以本地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開展登記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會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活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平政辦〔2015〕69號)一、職能轉變(二)承接的職責 3.冠本市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審批。 | 單位或個人 | 郟縣民政局 | 無 |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5日 | 60日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35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非公募基金會頒發(fā)《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非公募基金會成立登記后依法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會登記 | (2)變更登記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钡谑鍡l第一款:“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br/> 《河南省民政廳關于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號)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對冠以本地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開展登記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會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活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平政辦〔2015〕69號)一、職能轉變(二)承接的職責 3.冠本市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審批。 | 非公募基金會 | 郟縣民政局 | 無 |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20日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變更后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變更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非公募基金會頒發(fā)變更后的《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1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非公募基金會變更后依法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會登記 | (3)注銷登記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第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按照章程規(guī)定終止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钡谑藯l:“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饡斪郧逅憬Y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河南省民政廳關于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號)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對冠以本地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開展登記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會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活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平政辦〔2015〕69號)一、職能轉變(二)承接的職責 3.冠本市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審批。 | 非公募基金會 | 郟縣民政局 | 無 | 非公募基金會注銷登記決定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20日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非公募基金會注銷登記決定書,對不予注銷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非公募基金會頒發(fā)非公募基金會注銷登記決定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非公募基金會注銷后不再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服務電話:0375-5151867 投訴機構:郟縣紀委駐縣民政局紀檢監(jiān)察室 投訴電話:0375-5181222 | ||||||||||||||
受理地點:郟縣行政路與迎賓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郟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綜合窗口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3 | 非公募基金會登記 | (4)非公募基金會修改章程核準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钡谑鍡l第二款:“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征得其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br/> 《河南省民政廳關于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號)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對冠以本地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開展登記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會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活動。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平頂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平政辦〔2015〕69號)一、職能轉變(二)承接的職責 3.冠本市行政區(qū)劃名稱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審批。 | 非公募基金會 | 郟縣民政局 | 無 | 非公募基金會章程核準書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20日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8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核發(f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核準書,對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向非公募基金會頒發(fā)非公募基金會章程核準書,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2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非公募基金會按核準后的章程開展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郟縣民政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統(tǒng)計表 | ||||||||||||||
職權類別:行政許可類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實施機構 | 其他共同實施部門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責任事項 | 責任 處室 | 承諾時限 | 法定時限 | 收費情況及依據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4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 | 無 | 《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令第225號發(fā)布施行。經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改,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殯葬設施按以下規(guī)定審批、備案:(三)“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省轄市、縣(省轄市)民政部門審批;” | 單位或個人 | 郟縣民政局 | 無 | 無 | 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審批股 | 5日 | 不收費 | ||
審查 |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進行審查);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查意見。 | 行政審批股 | 7日 | |||||||||||
決定 | 3.決定責任:制作許可決定文書(對于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行政審批股 | 5日 | |||||||||||
送達 | 4.送達責任:制作送達文書;按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 行政審批股 | 3日 | |||||||||||
事后監(jiān)管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督殯儀服務站、骨灰堂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 行政審批股 | ||||||||||||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