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處罰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免予處罰情形 | ||||||||||||||||||
1 | 《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經濟損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不得超過五萬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1、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輕微違法行為:擅自移動界樁、標示牌和公示牌尚未造成損失,責令整改后恢復原狀的。處罰標準:不予罰款 2、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輕微違法行為:損失在一千元一下,責令整改后恢復原狀的。處罰標準:賠償損失,處五百元罰款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
2 | 《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1、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輕微違法行為:責令整改后,限期內自行拆除的。處罰標準:不予罰款 | ||||||||||||||||||
3 | 《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其設施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發(fā)現(xiàn)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未及時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消除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1、違反第二十九條的,輕微違法行為:責令整改后,限期內積極整改到位,消除隱患的。處罰標準:不予罰款 | ||||||||||||||||||
4 | ? 《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違法采砂一百噸以下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采砂超過一百噸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1、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輕微違法行為:未經批準擅自采砂,采砂量在50噸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
5 | ?《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現(xiàn)場清理、平整、修復,處所需費用二至三倍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1、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輕微違法行為:采砂量在50噸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輕微違法行為:轉包采砂量在50噸以下。處罰標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罰款 3、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輕微違法行為:清理、平整、修復所需費用在一萬元以下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處罰標準:不予處罰 4、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輕微違法行為: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的。處罰標準:不予處罰 | ||||||||||||||||||
6 | 《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1、違反第三十二條的,輕微違法行為:責令限期后立即整改,自行停放指定地方。處罰標準:不予處罰 | ||||||||||||||||||
7 | 《平頂山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采砂過程中,未及時對河道進行生態(tài)修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采砂、運砂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qū)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運砂機具在可采區(qū)滯留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一)違反“采砂過程中未及時對河道進行生態(tài)修復的”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經責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罰款;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下列違法行為情形進行處罰: (二)違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經責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罰款; (三)違反“采砂、運砂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qū)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運砂機具在可采區(qū)滯留的”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違反“采砂、運砂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qū)的” 經責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罰款; (四)違反“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運砂機具在可采區(qū)滯留的” 經責令限期整改后,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罰款; | ||||||||||||||||||
8 | 《平頂山市節(jié)約用水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輕微違法行為:無。處罰標準: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