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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
發(fā)布日期:2024-11-06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且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三)冷燙精、染發(fā)劑、摩絲、發(fā)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五)標識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數(shù)量不超過5塊,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如充電寶或鋰電池未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則可以按照Wh=V×mAh/1000 計算)。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shù)奈锲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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