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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打賞是否為贈與行為
日期:2023-07-05

【案情】

小蘇和小沙是夫妻關系,小沙乘著老婆不在身邊,在抖音直播間先后打賞給女主播俞某價值人民幣20余萬元的虛擬禮物。案涉抖音號為張某注冊,俞某是使用該賬號直播的女主播,吳某是俞某所在公會的管理人。小蘇認為,小沙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有財產,用于與他人建立和維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共有財產權,并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其充值和打賞的行為系贈與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贈與無效,張某、俞某、吳某共同返還原告人民幣12.36萬元。

【評析】

法律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shù)暮贤?。網(wǎng)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lián)網(wǎng)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fā)展行業(y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播在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直播等服務,消費者進入直播間觀看直播,獲得精神上的愉悅,繼而打賞給主播,顯然這種行為不具備贈與合同所具有的單務性、無償性,而是一種網(wǎng)絡消費行為,構成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shù)暮贤???v觀本案,俞某在抖音直播平臺為用戶提供直播等服務,小沙注冊成為抖音平臺的用戶,進入俞某的直播間觀看直播。小沙在觀看直播時,獲得精神層次上的愉悅,繼而使用真實貨幣在抖音平臺充值虛擬抖幣再兌換成虛擬禮物打賞給俞某,顯然其行為不具備贈與合同所具有的單務性、無償性,而是一種網(wǎng)絡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即時成立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同時亦即時履行。

關于小蘇主張的小沙擅自打賞侵犯了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法院認為,小沙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俞某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現(xiàn)金或抖音幣均為種類物,而非特定物,相對人一般以持有狀態(tài)來分辨歸屬情況,且俞某取得該打賞款項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務,因此本案適用善意取得的相關規(guī)定,俞某屬于善意取得相對人,原告不得以小沙未經其同意相對抗。

直播打賞是一種精神文化消費,用戶打賞的動機可能是出于對內容的純粹贊賞,也可能是為了支持主播而產生的情感溢價。2022年5月國家網(wǎng)信辦等四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網(wǎng)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意見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對于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網(wǎng)絡平臺應當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核查,屬實的須按規(guī)定辦理退款”。但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所以成年人更應該克制自己的消費行為,在自己的經濟能力范圍內理性打賞、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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