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犯罪嫌疑人劉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主要經(jīng)營范圍是糧食購銷。2017年以來,劉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找到有購買糧食需求的客戶信息,以發(fā)短信、打電話方式聯(lián)系對方,雙方商談好交易條件后,劉某以定金、運費、裝車費等名義要求被害人支付費用,再以各種理由不予發(fā)貨,也不退還對方支付的費用。劉某作案13起,涉案金額約70萬元。劉某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評析】合同詐騙罪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永久非法掌控、控制他人財物的意圖。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有直接主觀認定(即當事人承認)和間接客觀推定兩種方式。實踐中,當事人承認的直接主觀認定比較少見,更多的是需要通過客觀推定。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已具備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資金、物資或技術力量,在合同履行期限內是否能夠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資金和物品。本案中,劉某的公司無固定辦公、倉儲場所,公司賬戶上沒有資金,也沒有糧食儲備。劉某及其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為人是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或履行合同中,如果主動為履行合同做了各種準備和努力,如積極尋找貨源、籌措資金、聯(lián)系業(yè)務等,則可認定其主觀上的積極努力態(tài)度。本案中,劉某雖然去其他糧食公司詢價,但是沒有向任何一家上游供應商繳納過定金,沒有辦理過貨物運輸業(yè)務,沒有任何的促成合同履行的實質表現(xiàn),不能認定其有積極的履約行為。
標的物的處置情況。將全部或大部分涉案款項任意揮霍,從事非法活動、償還個人債務、攜款潛逃等根本不打算歸還的行為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非法占有”的目的。劉某收到定金后雖然沒有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潛逃,但其收到70余萬元定金后均提現(xiàn)拒不退還,公安機關立案后依然不交代錢款去向,可以反映出其不想歸還定金的意圖。
行為人在違約后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xiàn)。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糾紛發(fā)生以后,行為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逃避承擔責任,使對方無法挽回損失。劉某收到定金后再以運費、裝車費等理由要求對方繼續(xù)付款,如果對方不按照其要求付款即認定對方違約,拒不退還定金等費用,即使對方支付了相關費用也會以種種理由拒不發(fā)貨。
通過上述四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劉某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多次收取被害人定金、裝車費等費用,并藏匿收取的費用拒不退還,可以認定劉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