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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索要勞務款應當向直接轉包人主張權利---宋鋼某訴湖北某建設公司、趙君某勞務合同案
日期:2023-03-06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郟縣人民法院(2022)豫0425民初895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勞務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宋鋼某

被告:湖北某建設公司、趙君某

【基本案情】

湖北某建設公司將承建的郟縣某小區(qū)1號樓、6號樓水電工程發(fā)包給趙君某。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11月2日,宋鋼某組織人員在趙君某承包的工地從事水電工程施工工作,約定每平方米價格為17元。工程施工過程中,宋鋼某每天將記工底單報送給趙君某,趙君某與宋鋼某直接結算工人工資。2021年12月27日,宋鋼某將記工底單報告給趙君某后,趙君某計算出宋鋼某帶領的工人總工資為194210元,減去已付的100000元,剩余94210元工資未付,并對記工底單上的數(shù)額簽字確認后微信發(fā)送給宋鋼某。后經郟縣勞動局調解,趙君某又支付了51000元,剩余43210元至今未付。

【案件焦點】

湖北某建設公司、趙君某拖欠宋鋼某勞務費的數(shù)額及責任如何承擔。

【法院裁判要旨】

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本案中,湖北某建設公司將承建的郟縣碧桂園小區(qū)1號樓、6號樓水電工程發(fā)包給趙君某。宋鋼某帶領工人在趙君某承包的郟縣碧桂園小區(qū)1號樓、6號樓從事水電工程,趙君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資。趙君某欠宋鋼某工人工資 94210元,有趙君某與宋鋼某之間微信聊天記錄、趙君某簽字確認的記工底單可以佐證。在庭審中,趙君某稱在勞動局調解時給過宋鋼某48000元,通過微信給宋鋼某3000元,共計51000元,對此宋鋼某予以認可,故趙君某仍下欠宋鋼某工人工資43210元。

關于宋鋼某要求湖北某建設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的訴訟請求,湖北某建設公司作為承包方,又將涉案工程轉包給趙君某個人,趙君某作為承包方雇傭宋鋼某一班人從事水電工程工作。雖然湖北某建設公司同意在欠款范圍內代替趙君某支付,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趙君某與宋鋼某之間屬于勞務法律關系,故宋鋼某要求湖北某建設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的請求本院無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趙君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宋鋼某勞務費43210元;

二、駁回宋鋼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語】

實際施工人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勞務款的支付,往往關乎農民工工資及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如何在維護好農民工兄弟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又維護好建設工程領域的市場秩序,達到兩者的平衡是當前建設工程類案件審判的重點及難點。

(一)關于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

準確界定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對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建筑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因此,國家對分包合同有著更為嚴厲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分包合同的主體條件同樣也存在著嚴格的限制。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產生法律拘束力,達到當事人預期的效果,必須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及公序良俗;標的的確定和可能。當合同欠缺生效要件,違反法律對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時,法律即會做出否定性評價,最終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工程分包,有利于集中優(yōu)勢資源,提高施工效率,因此法律允許分包行為的存在,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分包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若建筑工程承包人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將部分工程違規(guī)進行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則就屬于“違法分包”。雖然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并不一定存在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事實上實際施工人履行了施工義務,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存在違法的分包合同關系,應當依據(jù)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本案中,湖北某建設公司將承建的郟縣某小區(qū)1號樓、6號樓水電工程發(fā)包給趙君某。趙君某又將涉案工程交由宋鋼某進行實際施工。宋鋼某與承包人湖北某建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及雇傭關系,其作為自然人,并非具備法定施工資質的單位, 湖北某建設公司將部分水電工程發(fā)包給趙君某,系違法分包,應當認定為無效。同樣,趙君某與宋鋼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承包合同,但雙方的口頭分包合同,由于合同主體不合格,亦屬無效。

無效的合同自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目的,但仍然產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無效一般應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痹诮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由于實際施工人的人工、機械以及投入的資金已經物化為建設工程,屬于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也無法返還的情形,因此,只能通過折價補償方式進行處理。

(二)在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無法查明轉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工程款數(shù)額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判決承包人直接承擔責任。

在建筑市場上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現(xiàn)象大量存在,有的承包人將所包工程肢解分包、轉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后,不去主張工程結算的權利,而實際施工人往往是資質等級較低的小企業(yè)、農民施工隊或者是自然人個人,在上手轉包人、分包人不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時,由于與發(fā)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很難向發(fā)包人主張結算、支付工程款,最終將出現(xiàn)拖欠農民工工資現(xiàn)象,不利于建筑市場有序健康發(fā)展,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痹摋l內容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 ,實際施工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該司法解釋設立“實際施工人”的初衷在于解決農民工工資的拖欠問題,一開始就是與“無效合同”密不可分的施工合同主體。實際施工人是實際完成施工的民事主體。實際施工人的概念界定,重點應落實到“實際”二字,在多層級轉包、違法分包中,實際施工人應當落實到實際完成施工的民事主體,認定實際施工人時可考慮從人工、資金、機械設備租賃與置辦、材料物資購買四方面考慮相關主體是否對項目施工進行實質性投入。該規(guī)定出臺之后,從根本上為那些從事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提供了保護自己權益的司法救濟手段。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原被告申請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總承包人、發(fā)包人為案件當事人的案件在不斷增多,給案件審理增加了難度。

為解決此類問題,《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不能隨意擴大《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要嚴格控制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總承包人、發(fā)包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在實際施工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對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總承包人、發(fā)包人的申請要嚴格進行審查。在非必要共同訴訟的情況下,不宜追加與實際施工人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總承包人、發(fā)包人為案件當事人。

另外,對于實際施工人起訴違法分包人、總承包人的案件,也應當進行進行審慎的審查,因違法轉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數(shù)額并非本案必須查明的事實,在雙方對剩余未付工程款說法不一,無法查明轉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工程款數(shù)額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判決承包人向實際施工人直接承擔責任。

(三)工程轉包人作為與實際施工人有直接合同關系的相對方,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效力,對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應當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民法典的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交易關系的復雜化增加了合同當事人的不確定性。為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相對性原則有所突破,合同相對性理論得到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 。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此條僅是對發(fā)包人責任進行強制性規(guī)定,對承包人是否應當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我們不應當直接以此條來進行類比推理。而應當依照民事審判的一般原則即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進行處理,即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工程款。

本案中,涉案工程是由湖北某建設公司承包建設的,湖北某建設公司將部分工程違法轉包給了趙君某,趙君某又將其中的水電工程部分分包給宋鋼某。宋鋼某的工程款應當由承包人湖北某建設公司承擔,還是由趙君某來承擔是本案審理的重點及難點。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應當由趙君某承擔支付勞務款的責任較為適宜。理由主要是:一是趙君某與宋鋼某是合同的相對方,宋鋼某的施工明細(記工底)均報送給趙君某,趙君某進行的結算;二是在郟縣勞動局的調解過程中,趙君某均認可自己應當給付工人工資,且已實際履行;三是趙君某與湖北某建設公司之間的工程款如何計算,湖北某建設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數(shù)額在本案中無法查明。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由趙君某直接向宋鋼某履行支付勞務款的責任,既維護了農民工兄弟的合法權益,讓農民工兄弟能盡快拿到血汗錢,彰顯以人為本的法治思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充分尊重了平等公平的交易秩序,讓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轉包人受到應有的懲罰,妥善化解了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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