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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上訪,宣威又一人被判刑
日期:2022-08-16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結白某存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一案,因違法上訪,被告人白某存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上世紀九十年代,被告人白某存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宣威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后改判為二年。后白某存申請再審,要求對被害人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鑒定后,被害人輕傷鑒定被撤銷,曲靖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某存無罪并作出賠償白某存人民幣8948.7元的決定。白某存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云南高院審查案件事實后依法駁回其申訴。自此,白某存以“不服法院判決”、“土地糾紛”等理由踏上了長達二十余年的上訪之路。

2010年4月15日,因白某存建房超占村民集體土地與村民發(fā)生糾紛,打傷村民張某致其輕傷,宣威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某存有期徒刑一年。

白某存刑滿釋放后提出“由相關部門為其辦理違建超占房屋面積相關證件”、“由相關部門安排其子女就業(yè)”、“房屋旁公廁改造歸自己管理使用或搬遷”等無理要求,并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門地區(qū)、中南海周邊、云南省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信訪接待處、宣威市政府、宣威市自然資源局、宣威市綜合執(zhí)法局、宣威市豐華街道及相關部門以穿“狀衣”、滯留、纏鬧、拉橫幅、擺地攤等方式進行非法信訪活動。對上述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2008年8月至2019年3月,宛水街道、豐華街道工作人員曾多次到宣威市、昆明市、北京市勸返白某存。在解決白某存無理非訪過程中,給宣威市宛水街道、豐華街道造成財政成本損失137646元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浪費。其間,白某存被公安機關訓誡七次及行政拘留三次。到案后拒不配合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白某存均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拒不配合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為保障其訴訟權利,合議庭在宣威市看守所內(nèi)對該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

【判決獲刑】

宣威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存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jīng)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其多年來以非法方式頻繁上訪、鬧訪、纏訪,制造事端,給機關單位施加壓力,以實現(xiàn)自己的各種無理要求,嚴重破壞被訪單位工作秩序的同時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及財政成本損失,對其可從重處罰。白某存有犯罪前科,可從重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宣告后,白某存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曲靖中院,曲靖中院審理認為白某存為了解決問題提出上訪,采取過激方法,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jīng)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白某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曲靖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依法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但信訪人不按規(guī)定向有關單位提出訴求,采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鬧訪、纏訪、亂訪等行為影響相關部門正常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等行為則屬于違法上訪。違法上訪行為可能會觸及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等數(shù)種罪名,勸誡信訪人應依法理性表達訴求,避免因違法上訪行為觸犯法律甚至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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