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協(xié)議約定贍養(yǎng)父母并均分遺產,后老人因交通意外去世,其死亡賠償款是否能按照遺產協(xié)議進行分配?案情簡介劉某與秦某枝系夫妻,育有兩子三女,現(xiàn)子女均已成家立業(yè)。2010年,長子劉大、次子劉二在村委會的見證下就父母贍養(yǎng)問題達成協(xié)議,約定由長子劉大照顧父親劉某,次子劉二照顧母親秦某枝,父母百年后,遺產由兩子均分。
2023年,秦某枝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共獲得死亡賠償款39萬元,除去喪葬費用還剩余31萬元。因秦某枝子女之間就賠償款的分配存在爭議,剩余賠償款暫由死者侄子秦某保管。經過多次催要無果后,劉二將秦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將剩余賠償款返還給自己。之后,秦某枝其他子女申請加入訴訟,要求將賠償款平均分割。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秦某枝的死亡賠償款是否屬于遺產性質,該賠償款應當如何分配?
郟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秦某枝的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不能按照遺產協(xié)議進行分配。
由于劉某已去世,五位子女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均依法享有獲得該賠償款的權利,應當根據近親屬們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郟縣法院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及當地村干部出庭作證,考慮五位子女與死者生前生活的緊密程度,最終酌定,將剩余的31萬元,由主要贍養(yǎng)人劉二分得11萬元,長子劉大與三女劉某利各分得6萬元,其余兩女各分得4萬元。
判決作出后,五位子女對判決均無異議。
法官說法
遺產范圍是指被繼承人在其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人繼承的財產范圍。具體而言,遺產包括:自然人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個人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款則是例如交通事故、工傷等原因造成人員死亡的,賠償責任人對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相應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中既包含死者的喪葬費,又包含了對死者生前近親屬的補償費和精神撫慰金,因此,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款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配。在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方面,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剩余部分的分配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進行適當分割。
本案中,秦某枝生前由劉二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理應多分。同時根據多方證據證明,在日常生活中及秦某枝住院期間,劉大與三女劉某利也多次前來看望照顧,故在分割死亡賠償款時適當多分是正確的,亦符合案件實際。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既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也要體現(xiàn)公平公正的精神,向民眾傳遞司法溫度,真正做到讓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人民生活安定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