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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管理案例
日期:2024-12-1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教學管理案件

案例來源:郟縣教育體育局

是否原創(chuàng):

  詞:教學管理

二、案例正文采集

1.案情簡介

平頂山市某縣八年級學生張某,是一個不愛學習的男同學,在課上經常和其他同學隨意講話,擾亂課堂紀律。某日下午的課上,王老師布置完課堂作業(yè)后,發(fā)現張某故意打擾其他同學,不按要求完成課堂作業(yè),隨即訓誡其擾亂課堂紀律的行為,并通知張某放學后到辦公室補寫課堂作業(yè)。放學后,張某來到王老師辦公室,但其態(tài)度蠻橫,不愿留下補寫作業(yè),頂撞老師,王老師隨即拿起書本打了張某幾下手心,后張某態(tài)度有所軟化,在辦公室補寫作業(yè)。

2.法律分析

針對教師王某發(fā)現學生張某擾亂課堂紀律,老師對其訓誡,并讓其到辦公室補寫作業(yè)的行為不屬于體罰范疇,故教師王某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教師王某打學生張某手心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痹撔袑儆诿髁罱沟捏w罰行為。體罰在教學中應當被禁止,不能打著“為了學生好”的幌子,體罰、變相體罰學生。

在本案中值得關注的是教師在教育管理學生時采用懲戒措施的邊界問題。教師對學生的教育不但包括智育還包括德育,對于學生性格、價值觀念的培養(yǎng)堅決不能以侵犯其人格尊嚴的形式進行。對于教師王某的行為,我們可以看到其在教育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注意到采用多種方式和途徑對其進行訓誡,但是作為教師和成年人,其在打手板的過程中,沒有對于張某作為學生和未成年人的身心進行關照,而選擇通過體罰的方式簡單粗暴作為自己的訓誡手段,因此教師王某應承擔體罰學生的法律責任。

3.典型意義

本案件告訴我們,教師在平日工作中如若使用懲戒權,應依照教育部49號《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尊重學生人格,依法依規(guī)教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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