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出行成常態(tài),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搶救,卻不能從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者賠償數額不足以支付搶救費而面臨困境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設立則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群眾提供了保障,對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近日,孟州市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償權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梁某駕駛欄板貨車行駛時,與常某駕駛的普通貨車相撞,之后普通貨車又與應急車道內等待駛離高速公路的張某駕駛的牽引車相撞,造成常某受傷、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常某、張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常某到醫(yī)院接受搶救治療。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23]18號),醫(yī)院于搶救結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yè)務承辦人(原告)提出墊付搶救費用申請,經審核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為其墊付近7萬元。原告作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yè)務承辦人,在向醫(yī)院墊付搶救費用后,多次催促被告梁某和常某償還,但兩被告拒絕償還。
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原告系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yè)務承辦人,其于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依法對常某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yī)療費用進行墊付,依照規(guī)定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共墊付搶救費用近7萬元,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被告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涉案原告所墊付道路救助費用,應由事故責任人梁某承擔。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梁某償還原告為事故受害人常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近7萬元。
法官說法
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專項保障基金,是一項社會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搶救,當這種緊急情況消失或已得到相關賠償后,事故責任方或受救助方應及時返還墊付的費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環(huán)救助使用,幫助更多傷者。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什么情形可以申請使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23]18 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償還?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豫政辦[2023]18 號)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救助基金依法先行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并不減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救助基金承辦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在墊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請求償還的權利。除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以外,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救助基金墊付相應費用的償還義務。
第四十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在對受害人或其繼承人進行賠償時,應當優(yōu)先償還使用救助基金墊付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已經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
來 源:孟州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