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務公開管理,不斷推進全市政務公開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提升政務公開質量,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14號)要求,對照國務院部門印發(fā)的各試點領域《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認真全面梳理本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服務清單,并按條目逐項細化分類,確保公開事項分類科學、名稱規(guī)范、指向明確。
第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對照《政務公開標準目錄》,逐項確定每個具體事項的要素公開標準,包括領域二級分類、事項名稱、公開層級、公開主體、公開內容、不予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公開時限、咨詢投訴電話(熱線電話)等要素。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平頂山市政務公開目錄清單》中發(fā)布信息說明、更新頻率說明等指導意見,進行政務信息發(fā)布,市政府辦公室將適時組織監(jiān)督監(jiān)測和第三方評估。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調整政務公開目錄清單:
(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新立、修訂、廢止,事項需進行新增、變更或刪除;
(二)機構撤銷或合并,職能劃轉或重組;
(三)其他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的情形。
第五條 調整清單之前,有關部門需填寫《政務公開目錄清單調整申請表》(樣表見附件2)報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辦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再行調整。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辦負責對政務公開目錄清單調整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申請調整的部門應將調整內容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7日
附件:1.平頂山市政務公開目錄清單